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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诉中有争议的问题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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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1-9 18:39:01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自第号法律批准以来,关于残疾人普遍无障碍的法律,由于处于完全、绝对或永久残疾、严重残疾而领取社会保障养老金的人是否出于所有目的,自动保留这种残疾人身份,并享有由此带来的权利和优势,最高法院第四庭对此问题有统一的原则。因此,在2008年12月9日的裁决(第2678/2007号建议)中,重申了全体会议2007年3月20日至21日的裁决(第3872和3905/2005号资源)以及随后的裁决中所载的原则2007年5月29日、6月5日和7月19日、2008年1月29日(建议2088/07)、2008年2月5日(建议4796/06)和2008年6月11日(建议1159/07),规定“第 51/2003 号法律第 1 条第二款所载的平等和自动性不能与第一款分开,即这种平等仅涉及“本法的目的”,而不涉及所有目的因此,尽管第 51/2003 号法律的目的是关于残疾人融入社会(LISM)的第 13/1982 号法律,但正如该法律的声明所表明的那样,制定积极行动措施以实现“平等”残疾人的机会、非歧视和普遍无障碍”,该规范并未取代 LISM 发展的所有法律和监管规范- 12 月 23 日第 13/1982 号法律和 RD 1971/1999 号法律 - 仍然有效用于所有其他目的。因此,除了第 51/2003 号法律规定的目的之外,该规定(特别是 RD 1971/1999 所附标准)必须适用于出于所有目的的残疾声明和评估。简而言之,正如这些裁决中所说,这两个法律层面不能混淆,因此,不可能从所表明的法律条款中得出原告打算通过以下事实承认的 33% 残疾的自动均等:被宣布完全永久无法从事她通常的职业。

这一结论得到对该法令的系统性和最终解释的支持,不能修 电话号码清单 改,因为皇家法令 1414/2006 已经发布,因为,除了该规定因暂时原因不适用之外,皇家法令重申(不是否则,其中所规定的内容是为了第 51/2003 号法律规定的目的,仅限于确定认可该学位的方式以及该认可的主观和领土范围。本庭先前于 2007 年 6 月 5 日作出的裁决(rec.- 3204/06)中已作出裁决。



在应用上述原则时,事先承认受益人处于完全永久残疾的情况并不自动导致 33% 的残疾,但为此目的,必须遵循 RD 1971/1999 所附的标准。尽管上诉人提及立法者本人在 12 月 1 日第 1414/2006 号皇家法令第 2 条中做出的解释,该条规定了出于 12 月 2 日第 51/2003 号法律之目的对残疾人的考虑,但所引用的,必须遵守最高法院的原则,根据该原则,该规范重申,这些规定是为了第 51/2003 号法律的目的,即,就认可的形式而言,该规范的程度、主观和领土范围认可。这样,其第 2 条提到“就 12 月 2 日第 51/2003 号法律的规定而言,将通过以下文件认定残疾程度等于 33%:(…… ) b) 国家社会保障研究所(INSS)的决议承认因完全、绝对、永久残疾或严重残疾而导致养老金领取者的地位”,这不能导致两个法律级别的混淆,也不意味着自动均等正如高等法院所重申的那样,由于先前承认完全、绝对、永久残疾或严重残疾的情况,导致残疾程度达到 33%。”

最后,应该指出的是,在现行《劳动法》批准之前,这两个条款均适用。12 月 2 日关于残疾人平等机会、非歧视和普遍无障碍的第 51/2003 号法律 1.2 – 由 11 月 29 日第 1/2013 号皇家立法令 b) 的单一废除条款废除 – 与第 1 条一样。12 月 1 日第 1414/2006 号皇家法令第 1.2 条规定了出于 12 月 2 日第 51/2003 号法律之目的对残疾人的考虑,已经考虑了相同的同化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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